1、国际婚姻许可
外国人与柬埔寨公民之间的婚姻,必须遵守《1989年家庭与婚姻法》以及《柬埔寨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程序与流程的子法令第183号(2008年)》的规定。
若是柬埔寨本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只需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公社/桑戈)提交结婚申请即可。但外国人与柬埔寨人结婚的手续则较为复杂,必须向内政部申请婚姻许可,同时还需要相关外国驻柬大使馆的证明文件。
.婚姻的实质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必须在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即16岁)后才能进行。
若其中一方达到婚龄而另一方尚未达到,仍可结婚,但须取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此外,若前段婚姻尚未解除(即尚未离婚),则不得再婚。
.程序与手续
柬埔寨人与外国人结婚,必须遵守《家庭与婚姻法》以及《2008年子法令第183号》的相关规定。
除第76、77、79、80和81条以外,其余《家庭与婚姻法》条文已被《民法实施法》废止。根据《家庭与婚姻法》第79条,即使外国人并不常住在柬埔寨,也可与柬埔寨人结婚。
为防止跨境违法行为,政府依《子法令183号》实施严格管控,严禁透过中介、经纪人或公司安排婚姻,也禁止以结婚为名的虚假或诈骗婚姻行为,以杜绝人口贩运、劳工剥削及性剥削行为。此外,子法令还对《家庭与婚姻法》及《民法典》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和限定。
特别是第5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必须亲自前往柬埔寨办理结婚手续。
婚姻登记不能直接在公社民政官员处办理,而需先经过外交与内政部的多道程序。
为打击假结婚和欺诈婚姻,政府还实施了一些非法律层面的附加措施。例如,依据2011年3月7日发布的外交通告,若外国男性欲与柬埔寨女性结婚,必须年龄在50岁以下,且月收入不低于2500美元。
.文件与申请流程
根据《子法令183号》第6条,外国人必须先联系其所在国家驻柬埔寨大使馆,取得外交认证,证明大使馆已审核其相关文件,并确认文件真实有效。
在取得大使馆的外交认证后,外国人方可向外交部提交婚姻申请文件。
二、工作许可证
所有雇主在开设企业或机构时,必须向主管劳动的部提交书面申报(第17条)。
劳动合同受普通法律约束,可由缔约双方协商确定形式(雇佣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第65条)。
外籍员工
根据1997年《劳动法》规定,关于外籍员工有如下要求:
注意: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当年12月31日到期,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续期。主管劳动的部将发布部长通告,规定为外籍员工签发工作许可证和雇佣证的程序(第262条)。
任何外籍人士在未获得劳动与职业培训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及雇佣证的情况下,不得在柬埔寨王国从事任何职业(联合通告第719号,日期:2018年2月19日)。
所有电子签证(E-VISA)申请或延期,必须附上由劳动主管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佣证(联合通告第719号,日期:2018年2月19日)。
补充说明:
继续:关于外籍员工工作许可事项
(联合通告第719号,日期:2018年2月19日)
所有外籍人士申请电子签证(E-VISA)延期时,必须附上由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与雇佣证(根据联合通告第719号,日期:2018年2月19日)。
备注:
三、建筑许可证
所有私人或公共人士、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的权利,受以下法令保护: 《副法令第86号ANK/BK》(签署日期:1997年12月19日)。任何在施工开始前签发的建筑许可证,均视为合法的建筑法律文件。
建筑许可证的审批权属: